在马来西亚设立信托
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一种涉及三方(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的法律安排。委托人通过信托契约设立信托,明确信托目的、资产的管理方式以及收益的分配方案。
在马来西亚,信托主要受《1949年受托人法案》管辖,该法案规定了受托人的职责、权力和责任。原则上,任何类型的财产,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普通法上的财产还是衡平法上的权益,除非受到成文法或司法政策的限制,都可以通过信托持有。[1] 常见的例子包括土地、个人物品、无形财产和另一信托项下的受益权。
第一步:明确信托的目的
在设立信托之前,明确其目是非常重要的前置环节。了解信托的目标将有助于确定合适的信托类型,并指导信托契约的起草。人们在马来西亚设立信托通常基于以下典型需求:
- 资产保护
当资产转入信托后,受托人成为法律上的所有者,而受益人则享有这些资产的受益权。这种分离意味着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不再属于委托人,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设立信托并非以欺诈债权人为目的,债权人或索赔人通常无权追索该类信托资产。
这一特点对企业主尤其具有吸引力。经营企业的过程中总是无可避免地伴随着诉讼、债务甚至破产等风险。通过将个人财富放入信托,这些资产可以与业务产生的债务隔离。这样一来,无论企业遇到任何挑战,家庭的财富都能得到保障。
- 高效的遗产规划
信托架构允许当事人规避冗长昂贵的遗嘱认证程序,在维持财务隐私的同时,依托信托契约实现资产的高效分配。由于信托治理机制独立于司法监督体系,资产明细、估值及受益人信息均享有高度保密性。加上受托人已持有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可根据委托人的预设指令,实现向受益人的快速资产流转。信托机制在效率与隐私保障之外,更赋予委托人对资产用途的精准支配权——无论是教育资金供给、医疗保健覆盖,还是子女重大人生节点的专项支持。这种控制权在保障弱势受益人权益时尤为关键。未成年人、年迈父母或残病家庭成员不仅能通过信托获得持续的经济支持与法律保护,更由专业受托人实施全程化资产管理。如此,信托不仅实现了财富管理的效率最优化与精准控制,更构建起让委托人安心的保障机制,确保家族财富始终服务于预设的家庭发展目标。
- 慈善目的
相较于私人信托,慈善信托无需指定具体自然人作为受益人,其受益对象被视为社会公众或相当规模的群体。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慈善信托条款亦采取更为宽松的解释原则以维持其法律效力。[2] 在马来西亚,慈善信托享有显著的财政优势:依据《1967年所得税法,专为宗教礼拜或宗教发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若其主要活动非以营利为目的,其相应收入可获得所得税豁免资格。[3]
此外,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案》第134条,专门用于宗教礼拜、墓地、公立学校、慈善目的或科学、文学、艺术的土地或财产,可由州当局酌情豁免地方税。第135条进一步规定,纯粹用于娱乐、社交或福利目的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土地或财产,可豁免或减少税率。这些豁免减轻了慈善信托的财务负担,使其更具吸引力,从而鼓励其设立并支持其在促进公共福利方面的作用。
第二步:确定受托人和受益人
在明确信托目的后,即需要正式确定受托人及受益人。明晰各方法律角色与责任边界,乃是确保信托治理架构得以高效运转的核心法律要件。
- 受托人是指依信托契约持有信托资产法定所有权并承担管理职责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受托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如家族成员或专业顾问)与机构主体(如信托公司)。选任受托人时,应综合考量其信誉状况、执业经验、财务专业能力及受托责任认知等关键要素。同时法定职责将涵盖审慎投资决策、税务合规履行及完备记录保存等义务。此外,受托人行为须同时受《1949年受托人法案》与衡平法原则双重规制,其核心要求包括:始终以受益人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且严格规避利益冲突情形。[4] 受托人同时也可兼具受益人身份,这意味着他们既为自身利益也为其他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信托财产。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明示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不得同时担任该信托的唯一受托人。[5]
- 受益人是有权享有信托利益的个人或组织。他们拥有资产的衡平法权益,这意味着他们可以从资产中受益而不拥有合法所有权。明确识别受益人及其权利对于防止争议和确保信托实现其预期目的至关重要。受益人可以包括家庭成员、受抚养人甚至慈善组织。
第三步:选择信托类型
在明确信托目的并确定相关主体后,下一步是决定最适合您目标的信托类型。在马来西亚,私人信托有多种形式,每种都有其独特特点和用途。
- 全权信托
全权信托的核心特征在于赋予受托人受益分配裁量权,以此构建具有高度适应性的财富管理机制。受托人可以从委托人指定的人中选择受益人,并决定每个人获得多少以及何时获得。这种灵活性使信托能够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和受益人不断变化的需求,[6]而不是预先固定权益。
- 固定信托
在固定信托架构下,受益主体及其对应权益均通过信托契约实现刚性界定。该法律文件不仅明确列示适格受益人身份,更精确量化每位受益人可获得的财产份额及分配方式。与全权信托不同,受托人对分配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严格遵守委托人的指示。这使得固定托适用于委托人希望确保确定性和严格遵循其意图的情况。
- 秘密信托
秘密信托主要出现在遗嘱背景下,并且仅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它们允许立遗嘱人在没有完全披露遗嘱中安排的情况下留下财产。秘密信托有两种形式:完全秘密信托,即遗嘱使受益人看起来是直接获得财产,但实际上该人已私下同意为他人以信托方式持有;[7]半秘密信托,即遗嘱说明财产将以信托方式持有,但谁受益以及如何受益的细节是在遗嘱之外私下沟通的。[8] 立遗嘱人选择秘密信托可能是为了向他人保密其意愿,或者是因为在起草遗嘱时不确定具体计划,因此他们可以将细节稍后告知受托人,而不是写入遗嘱。
第四步:信托契约的起草与执行
一旦信托目标明确,下一步就是签署信托契约,这份法律文件将使信托关系正式成立。信托契约概述了受托人的权力和职责,确定了受益人,并规定了分配条款,包括资产或收入如何及何时分配。该文件还可包含信托管理细则、对受托人权限的限制、必要时任命继任受托人的条款,以及关于信托撤销或修订的约定。[9]
建议在此阶段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契约符合法律并准确体现委托人的意图。从本质上讲,信托契约是信托的蓝图,确保委托人的目标被清晰记录并具有法律可执行性。
第五步:资产转移
为了使信托完全成立,最后一步便是将所选资产的所有权从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这种转移将赋予受托人资产的合法所有权,使其能够根据信托契约管理和分配财产。妥善转移这些资产至关重要,因为信托的有效性取决于受托人对资产拥有完全的法律控制权。
资产转移的过程可能涉及法律文件,例如转让契约、股份转让或将财产登记在受托人名下。[10]一旦资产成功转移,信托便完全运作,受托人可以开始根据委托人的目标管理资产。
注: 本文中提及的马来西亚法律法规名称(如《1949年受托人法案》)均为非官方翻译,仅供参考。原文请以马来西亚政府公报发布的英文版为准。
[1] Mohsin Hingun and Wan Azlan Ahmad, Equity and Trusts in Malaysia (third edition, Thomson Reuters Asia Sdn Bhd 2025).
[2] Mohsin Hingun and Wan Azlan Ahmad, Equity and Trusts in Malaysia (third edition, Thomson Reuters Asia Sdn Bhd 2025).
[3] Schedule 6, p. 13.
[4] Mohamed Ramjohn and James Bray, Unlocking Equity and Trusts (fifth edition, Taylor & Francis 2024) <https://kuclawstudentsunion.com/wp-content/uploads/2024/07/Unlocking-Equity-and-Trusts-Mohamed-Ramjohn-.pdf> accessed 29 August 2025.
[5] Trustee (Amendment) Act 2025, Section 44C.
[6] Philip H Pettit, Equity and the Law of Trusts (twelf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p. 16.
[7] Philip H Pettit, Equity and the Law of Trusts (twelf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p. 130.
[8] Mohsin Hingun and Wan Azlan Ahmad, Equity and Trusts in Malaysia (third edition, Thomson Reuters Asia Sdn Bhd 2025).
[9] Mohamed Ramjohn and James Bray, Unlocking Equity and Trusts (fifth edition, Taylor & Francis 2024) <https://kuclawstudentsunion.com/wp-content/uploads/2024/07/Unlocking-Equity-and-Trusts-Mohamed-Ramjohn-.pdf> accessed 29 August 2025.
[10] Samantha Hepburn, Principles of Equity And Trusts (second edition, Cavendish Publishing (Australia) Pty Limited 2001), Chapter 20, p.31.

